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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韩城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路某、张某某、韩城市鑫欣肉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城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某,张某某,韩城市鑫欣肉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1329号原告:韩城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韩城市新城区盘河路。委托代理人:胡某某,陕西XX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路某,男,汉族,生于185年9月11日,初中文化。被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6月2日,初中文化。被告:韩城市鑫欣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住所地:韩城市新城区赵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城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路某、张某某、韩城市鑫欣肉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城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城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城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杨育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延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