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游超与被告李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超,李良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948号原告:游超,女,生于1983年1月5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淳博,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良云,女,生于1978年6月4日,汉族。原告游超与被告李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8月14日,原告游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游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游超负担。审判员 李学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