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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行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关伟祥与中山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伟祥,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山市三角镇蟠龙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20行初55号原告:关伟祥,男,汉族,1954年10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关九祥、关景祥,是原告兄弟。被告:中山市人民政府,地址中山市东区松苑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722460762W。法定代表人:焦兰生,市长。委托代理人:谢怀斌,中山市法制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润,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山市三角镇蟠龙村民委员会,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蟠龙村爱国工业区一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6063203-5。负责人:古亮开,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沈世宾、游志尧,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关伟祥诉被告中山市人民政府、第三人中山市三角镇蟠龙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关伟祥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称:经释明,其起诉主体不适格,故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关伟祥以自己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伟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关伟祥负担。审 判 长  陈 薇代理审判员  何海鹏代理审判员  王 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苑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