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9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眭天宽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眭天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529刑初12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眭天宽,男,199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2014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15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屏山县看守所。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屏检诉刑诉[2017]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眭天宽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宏亮、被告人眭天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7日晚,被告人眭天宽与蔡炳平(另处)到屏山县屏山镇,使用“一字强开”打开摩托车电源锁的方式,将廖某停放在A地块30栋楼梯口的一辆白色帝豪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廖某被盗的摩托车认定价为人民币3600元。2017年5月10日晚,被告人眭天宽与蔡炳平到屏山县屏山镇使用“一字强开”打开摩托车电源锁的方式,将杨某停放在34地块15栋2单元楼梯口的一辆蓝黑色摩托车盗走;后使用同样的方式将朱某停放在33地块16栋2单元楼梯口的一辆川Q61×号蓝白色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杨某被盗摩托车认定价为人民币6160元,朱某被盗摩托车认定价为人民币3600元。2017年5月15日晚,被告人眭天宽到屏山县屏山镇,使用“一字强开”打开摩托车电源锁的方式,将凌某停放在34地块6栋2单元楼梯口的一辆车牌号为川QBQ×号摩托车盗走。被告人眭天宽骑行被盗摩托车到宜宾市翠屏区岷江大桥时被设卡民警抓获。公安机关将被盗摩托车发还凌某,经鉴定,凌某被盗摩托车认定价为人民币3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眭天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一字强开”一把、川QBQ×摩托车照片,书证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证书、车辆购置税证明、川Q61×号摩托车和川QBQ×号摩托车详细信息、辨认笔录及照片、屏山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屏价认定(2017)36号、37号、38号、39号关于被盗摩托车价格的认定意见书、市场调查记录、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4)翠屏刑初字第671号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表、领条,被害人廖某、杨某、朱某、凌某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眭天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眭天宽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眭天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眭天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雅茜附本案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