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徐心印与李记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心印,李记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30执82号申请执行人徐心印,男,1969年7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记远,男,1979年4月9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30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杨双喜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被执行人款项共计7.3万元,现本案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徐心印与被执行人李记远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梁勋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志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