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二环与金铁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二环,金铁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1267号原告:李二环,女,1956年11月17日生,汉族,现住郑州市。被告:金铁领,男,1971年12月4日生,汉族,现住郑州市。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广汇信息部,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汝南路与许昌路交叉楼西南角。负责人:张桂菊,女,196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告李二环与被告金铁领、郑州市上街区广汇信息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李二环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二环以金铁领已向其支付2万元定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二环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李二环负担。审 判 员 韦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安乐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