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李诗泉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诗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执81号移送执行机关云南省临沧市公安边防支队。法定代表人尚伟参。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沧江路112号,委托代理人朱景满,工作单位边防支队法制科。被执行人李诗泉,男,壮族,小学文化,无业,1971年生,家住:重庆市江津区。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李诗泉运��毒品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中刑初字第57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临沧市公安边防支队依法将涉案起亚牌轿车一辆移送我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本院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临中刑初字571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规定,依法将涉案车起亚牌轿车一辆予以没收,该车原所有权属,归李诗泉所有,2015年1月3日被临沧市公安边防支队依法扣押,后移送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委托临沧新源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该车进行价值评估,估价结论为:价值9000.00元,2017年8月8日经司法拍卖、变卖由自然人孙玉强以最高价17800元竞得,并已支付购买成交价款,成为合法买受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诗泉名下的起亚牌轿车一辆的所���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孙玉强所有。买受人孙玉强可持本裁定到重庆市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对本院(2014)临中刑初字571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规定,依法将涉案车起亚牌轿车一辆予以没收的判决终结执行。执行员 李辉银执行员 张文明执行员 何云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