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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3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松原市嘉德汇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立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嘉德汇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立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3475号原告松原市嘉德汇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住址松原市宁江区松原大路33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0660111136T法定代表人刘永宽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志富,系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立波,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原告松原市嘉德汇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立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立波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松原市嘉德汇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79.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崔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