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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81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与唐万忠、张会香、唐万杰、范玉红、杨金明、吴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唐万忠,张会香,唐万杰,范玉红,杨金明,吴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宁0181执26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西环路水木灵州灵馨苑2幢2-1号营业房。 负责人:张利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唐万忠,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执行人张会香,女,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执行人唐万杰,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执行人范玉红,女,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执行人杨金明,男,196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执行人吴琴,女,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申请执行唐万忠、张会香、唐万杰、范玉红、杨金明、吴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万忠案外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偿还借款1.5万元,下剩款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表示与被执行人案外协商处理,暂不需本院继续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宁0181执2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自建 审判员 白 萍  审判员 唐彩红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红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