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21民初2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戚同丰与张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同丰,张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2234号原告:戚同丰,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亚东,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锐,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原告戚同丰与被告张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戚同丰于2017年7月15日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戚同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戚同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戚同丰负担。审判员  黄爱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越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