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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9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传宣、谢见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传宣,谢见明,曾俊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9执63号申请执行人陈传宣,男,1969年8月3日生,汉族,住全南县。被执行人谢见明,男,1979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全南县。被执行人曾俊清,男,1984年2月2日生,汉族,住全南县。申请执行人陈传宣与被执行人谢见明、曾俊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赣0729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见明、曾俊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该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17年2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干警“四查”,发现被执行人谢见明、曾俊清无大额银行存款、无房产、无地产、无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谢见明、曾俊清已被本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将前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729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家怀审判员  黎 翔人民陪执员曾林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