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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梁文胜与罗丹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文胜,罗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969号申请���行人:梁文胜,男,1969年5月5日生,汉族,住大冶市。被执行人:罗丹,女,1987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大冶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文胜与被执行人罗丹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丹已履行(2016)鄂0281民初19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281执96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