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4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连营与韦春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营,韦春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4800号原告:王连营,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菊,新沂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韦春雷,男,1982年2月6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王连营与被告韦春雷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王连营于2017年8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连营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王连营负担。审判员 王雪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