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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4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连营与韦春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营,韦春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4800号原告:王连营,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菊,新沂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韦春雷,男,1982年2月6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王连营与被告韦春雷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王连营于2017年8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连营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王连营负担。审判员  王雪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