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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4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邢书祥与王新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书祥,王新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4531号原告:邢书祥,男,194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王新祥,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书祥诉被告王新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书祥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书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书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由原告邢书祥负担。审判员  王巧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