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4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邢书祥与王新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书祥,王新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4531号原告:邢书祥,男,194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王新祥,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书祥诉被告王新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书祥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书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书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由原告邢书祥负担。审判员 王巧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