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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刑终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关于原审被告人邓滔犯贩卖毒品罪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滔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刑终264号原公诉机关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滔,男,1991年9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2016年1月1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7年2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4日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滔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湘0321刑初23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邓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邓滔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滔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邓滔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滔撤回上诉。湘潭县人民法院(2017)湘0321刑初23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晖审 判 员  李柏文审 判 员  夏文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 苗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