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中贵与夏正春、王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1225号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对原告张中贵与被告夏正春、王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0524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0524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7页第二十三行“55860.37”补正为“58980.37”;第8页第一行“16758.11元(55860.37元×30%)”补正为“17694.11元(58980.37元×30%)”、第二行“39102.26元(55860.37元×70%)”补正为“41286.26元(58980.37元×70%)”、第三行“5865.33元”补正为“6192.93元”、第五行“33236.93元(39102.26-5856.33)”补正为“35093.33元(41286.26-6192.93)”;第8页第二十一行“33236.93元”补正为“35093.33元”、第二十三行“30236.93元”补正为“32093.33元”。审判员 刘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