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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执83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爱萍申请郑雨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爱萍,郑雨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837号之三申请人,郭爱萍,女,住遂平县。被执行人郑雨舟,男,住遂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8执837号之三裁定书,于2017年09月22日向被执行人郑雨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雨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雨舟在冻结被执行人郑雨舟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5915030019129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李 蔚审判员  袁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