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4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赵玉环与胡英宇、王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环,胡英宇,王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4民初749号原告赵玉环女,1955年11月0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方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索锦亮,方正县匡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英宇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王姬女,1973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方正县。原告赵玉环与被告胡英宇、王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玉环委托诉讼代理人索锦亮,被告王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英宇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玉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胡英宇给付借款100,0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胡英宇给付2016年06月19日起至2017年03月19日止利息。18,000.00(100,000.00元×9个月×2%);3、判决被告胡英宇给付从2017年03月19日起至债务还清之日止的利息;4、判决被告胡英宇在抵押房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5、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由被告胡英宇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1日,被告胡英宇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3%,还款日期为2015年10月20日;被告胡英宇以其自有坐落于大庆市××区房产(产权证号:NA××16)作抵押,并且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被告王姬为胡英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被告胡英宇从原告赵玉环处取走现金20万元。逾期后,经索要,被告胡英宇于2016年初偿还借款10万元,并给付利息至2016年06月19日,之后被告胡英宇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付此款。被告胡英宇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被告王姬辩称,欠款我是担保人,我愿意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出庭应诉,本院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及房权证,被告王姬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举示的证据客观真实,具有证明力和关联性,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对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确认如下:2014年10月21日,被告胡英宇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3%,还款日期为2015年10月20日;被告胡英宇以其自有坐落于大庆市××区房产(产权证号:NA××16)作抵押,并且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被告王姬为胡英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被告胡英宇从原告赵玉环处取走现金20万元。逾期后,经索要,被告胡英宇于2016年初偿还借款10万元,并给付利息至2016年06月19日,之后被告胡英宇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付此款。另查明,原告赵玉环在被告胡英宇、王姬逾期给付之后,多次找到被告王姬、胡英宇索要此款,被告王姬对原告在其担保期限内索要欠款的事实予以承认。胡英宇抵押的自有坐落于大庆市××区房产(产权证号:NA××16)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该房产被胡英宇以房权证丢失为名,重新补办了房权证,证号为:NA××80,抵押给许宏娟,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经原告申请,方正县人民法院以(2017)黑0124民初74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胡英宇坐落于大庆市××区房产(产权证号:NA××80)予以轮候查封。本院认为,赵玉环与胡英宇、王姬借款、担保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赵玉环履行了借款义务,合同有效;被告胡英宇应及时偿还欠款本息;王姬为胡英宇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担保成立;赵玉环在借款逾期后六个月内多次向王姬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应从主张权利时计算,现在未过诉讼时效,故王姬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责任;被告胡英宇虽与原告赵玉环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故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未设立,其应在抵押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英宇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赵玉环借款本金100,000.00元;二、被告胡英宇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赵玉环利息18,000.00(100,000.00元×9个月×2%,该利息自2016年06月19日起至2017年03月18日止),之后利息以第一项确定的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03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为止;三、被告王姬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胡英宇在抵押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0.00元,保全费1,110.00元,公告费560.00元,合计4,330.00元,由被告胡英宇、王姬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学峰人民陪审员 高 云人民陪审员 杨文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睿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