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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4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于振民与李庆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振民,李庆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4272号原告:于振民,男,195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告:李庆贺,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原告于振民与被告李庆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振民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于振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振民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于振民负担。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戚玉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