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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81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张荣侨与被执行人凭祥市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1481执26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张荣侨与被执行人凭祥市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5)凭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凭祥市人民医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荣侨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款15295.15元,案件受理费272元由被执行人凭祥市人民医院承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凭祥市人民医院已自动履行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张荣侨自愿放弃剩余部分及利息的请求。至此,该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15)凭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荣侨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5)凭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 判 长  李 毅人民陪审员  覃汉平人民陪审员  黄保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昌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