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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裴生玉、刘德萍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生玉,刘德萍,赖纯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2017)川0504执794号申请执行人:裴生玉,女,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刘德萍,女,195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赖纯红,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04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刘德萍、赖纯红价值7095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锡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照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