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恢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张广领、赵满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领,赵满义,熊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恢209号申请执行人张广x,男,196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申请执行人赵满x,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熊x,女,199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申请执行人赵满x和与被执行人熊x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2015)高民一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双方以后互不追究责任,该案就此了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2015)高民一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冬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