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行审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与曾德玉、阎卫东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曾德玉,阎卫东,阎鲜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7行审8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路27号。法定代表人刘小强,区长。被执行人曾德玉,女,1943年10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阎卫东,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阎鲜芹,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曾德玉、阎卫东、阎鲜芹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张 涛人民陪审员 王维福人民陪审员 杨兴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