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民初4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盐城润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宜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润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宜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4436号原告:盐城润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宜建。原告盐城润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宜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盐城润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润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润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润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