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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5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未来电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未来电视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5201号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19号楼六层6184号房间,注册号:11000007760467。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军,重庆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东区5-1,2-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86419887T。法定代表人:李鸣,总经理。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未来电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樊雯龑审 判 员  马 莎人民陪审员  周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