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5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然灿被执行人韦老紧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然灿,韦老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5执123号申请执行人贾然灿,2002年11月1日出生,女,苗族,学生,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贾通才,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苗族,司机,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系原告父亲。被执行人韦老紧,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苗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贾然灿与被执行人韦老紧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5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老紧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贾然灿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韦老紧支付案件款41033.41元,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老紧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韦老紧名下有一辆摩托车已下落不明,无法处置,且其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韦老紧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贾然灿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韦老紧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贾然灿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225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炳铭审判员 龙 江审判员 廖彦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 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