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辖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江素香与宋海英、姜汉舟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素香,宋海英,姜汉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辖69号原告:江素香,女,195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宋海英,女,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姜汉舟,男,195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启东市。原告江素香与被告宋海英、姜汉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江素香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宋海英、姜汉舟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至判决确定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6日被告因缺少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后姜汉舟因生意不好离开启东,原告即向被告催要,被告称经济困难未还款。启东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江素香丈夫印富根系该院副院长,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江素香丈夫系启东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如本案继续由该院审理,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故本案不宜由启东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顾 华审判员 黄中华审判员 姜安安二○二○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