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2民初2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唐山天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何荣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天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荣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2463号原告:唐山天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凤城国贸写字楼A座23层。法定代表人:阚春凤,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全,该公司员工。被告:何荣英,女,198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原告唐山天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何荣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唐山天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天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天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山天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瑞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郑 健书 记 员 陈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