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6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亚东、朱百成与王显辉、宗海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东,朱百成,王显辉,宗海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6595号原告:刘亚东,男,汉族,1977年11月27日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朱百成,男,汉族,1956年4月25日生,住重庆市渝中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颜泰,重庆宏州律师事务所达州分所律师。被告:王显辉,男,汉族,1965年2月27日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宗海英,女,汉族,1979年7月5日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刘亚东、朱百成诉被告王显辉、宗海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向原告刘亚东、朱百成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其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若逾期未交,本院将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刘亚东、朱百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对案件受理费进行减、免、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亚东、朱百成撤诉处理。审判员 仇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