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执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永嘉县国土局、永嘉县桥头镇黄堡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嘉县国土局,永嘉县桥头镇黄堡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2015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局,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县前路117号。法定代表人郑德思,局长。被执行人永嘉县桥头镇黄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头镇黄堡村。法定代表人沙高省,主任。本院在执行永嘉县国土局与永嘉县桥头镇黄堡村民委员会土地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永嘉县桥头镇黄堡村民委员会价值25000元相应财产。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学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旭东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