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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25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石屏宝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屏成跃果蔬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屏宝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屏成跃果蔬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25执62号申请执行人:石屏宝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建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平,云南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罗喜燕,女,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石屏成跃果蔬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跃,职务: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屏宝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屏成跃果蔬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石屏宝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以与被执行人石屏成跃果蔬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正在协调处理为由,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云2525民初7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朵珠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