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34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卢巧富与黄凤伟、陶云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巧富,黄凤伟,陶云珍,蒋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34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卢巧富,男,1982年9月16日生,汉族,浙江省东阳市人,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黄凤伟,男,1981年11月9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陶云珍,女,1981年12月6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蒋金花,女,1982年6月30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巧富与被执行人黄凤伟、陶云珍、蒋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凤伟、陶云珍、蒋金花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在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通知被执行人履行,双方就纠纷的解决自行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表示不需要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中,在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就债务的履行与申请执行人自行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木林审 判 员 徐 挺代理审判员 王程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勇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