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冬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02刑初638号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冬,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许昌市魏都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7年4月6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8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逮捕。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7)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冬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王冬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K×××××的三轮摩托车从许昌市魏都区瑞贝卡大道南苑新城小区附近出发,行驶到许由路与兴华路交叉口附近时与他人发生口角,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王冬每100ml血液含乙醇243.119mg,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王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冬供述,证人薛某、朱某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机动车照片、抓获经过,返还物品凭证,被告人王冬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冬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冬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 郭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二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