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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4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4民初759号原告:王某,男,1989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柏乡县,被告:刘某,女,1988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柏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贵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晓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