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辖终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云南锦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戴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锦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戴颖,云南昆茂商贸有限公司,张茂楠,陈怡伶,杨智华,张江滨,陈洪,郭秀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辖终6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锦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环城北路**号天和大厦*幢*******号。法定代表人:古钧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颖,男,汉族,1979年10月10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司佐洋,云南博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云南昆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斗南街道小古城。法定代表人:张茂楠。原审被告:张茂楠,男,汉族,1985年12月4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原审被告:陈怡伶,女,汉族,1987年11月10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原审被告:杨智华,女,汉族,1962年3月27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原审被告:张江滨,男,汉族,1959年6月8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原审被告:陈洪,男,汉族,1961年4月27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云南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楠,云南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郭秀芬,女,汉族,1964年10月27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云南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楠,云南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云南锦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2民初54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云南锦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约定的管辖法院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应为无效约定。因上诉人住所地在昆明市盘龙区,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应移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戴颖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因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涉案主合同(《民间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本合同争议四方均一致同意选择丁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丁方所在地,即为昆明惠普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因其所在地属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虹审判员 周靖华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