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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2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董庆海与马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庆海,马文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668号原告:董庆海,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开发区铁东社区*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洪锋,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鲁民,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文明,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敦化市紫玉家园**号楼*单元西侧。董庆海与马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董庆海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董庆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庆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董庆海负担。审判员 宋 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彬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