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5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杭州郡富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王丽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郡富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王丽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58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郡富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石桥路198号89幢。法定代表人:杨维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娜,女,汉族,1992年5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上诉人杭州郡富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丽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4民初8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审法院于2017年7月19日向上诉人杭州郡富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寄送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收到该通知后七天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杭州郡富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拒收该缴费通知,且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杭州郡富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浙审判员 缪 蕾审判员 徐毅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翁文杰?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