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郑特峰与廖洪圣、戴金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特峰,廖洪圣,戴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1282号申请执行人郑特峰。被执行人廖洪圣。被执行人戴金生。申请执行人郑特峰与被执行人廖洪圣、戴金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64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廖洪圣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3844.53以及精神抚慰金1000元,戴金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27689.07元(已履行5000元)以及精神抚慰金2000元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财产状况;2、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3、通过房产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4、本院通过土地信息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土地信息;5、本院通过工商信息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工商登记信息;6、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及车辆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7、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戴金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因被执行人廖洪圣同意于2017年8月20日前履行其偿还义务,申请人不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8、本院已决定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十五日,但因未找到被执行人而未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潘 玲代理审判员 卢方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小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