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1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黄健与蔡阿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健,蔡阿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民初1226号申请人:黄健,男,1989年4月19日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徐州市云龙区。被申请人:蔡阿思,1986年4月18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徐州市泉山区。申请人黄健与被申请人蔡阿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人黄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蔡阿思名下徐州市煤建西南村某室房产(苏20**徐州市不动产权某号)。申请人黄健的担保人蒋磊自愿提供其名下的徐州市矿务局宿舍某室房产(苏20**徐州市不动产权第某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蒋磊名下的徐州市矿务局宿舍某室房产(苏20**徐州市不动产权第某);二、查封被申请人蔡阿思名下的徐州市煤建西南村XX#楼膜室房产(苏20**徐州市不动产权第某号)。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黄健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关林审 判 员 杨瑞人民陪审员 宋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