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6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孙立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760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立石,曾用名孙彦石、孙天星,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滑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7]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立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立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孙立石与滑县小铺乡申庄村村民申某等人在小铺乡牧秦烧鸡店吃饭饮酒。后被告人孙立石驾驶自己的豫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离开,途中行驶至滑县小铺乡新庄村西地,孙立石停车在路边休息时被民警查获。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测:孙立石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mg/100ml。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孙立石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孙立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申某证言,人车合一照片、摩托车照片,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滑县公安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登记表,驾驶人血样登记表,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滑县公安局小铺派出所出具的查获经过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立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立石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酌情考虑。很多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是由醉酒驾驶所引起,对此类犯罪的打击,不仅是为了保护他人的生命安全,也是为了惩戒、教育和保护驾驶者本人。为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立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士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艺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