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1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孙桂芝与朱玉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市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芝,朱玉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1000号原告:孙桂芝,女,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委托代理人:季友慧,内蒙古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玉行,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李学胜,职务经理原告孙桂芝与被告朱玉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孙桂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桂芝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