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民初3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孟静静与李庆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静静,李庆忠,李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分公司高新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3217号原告:孟静静,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市中街道办事处。被告:李庆忠,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岩,男,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分公司高新营业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05889591L),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60-8号。代表人郑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静静与被告李庆忠、被告李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分公司高新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静静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静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静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被告孟静静负担。审判员 许小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贝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