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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0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廊坊市西源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市西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0958号原告:廊坊市西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法定代表人:蔡西园,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蔡红雨,男,1985年4月3日出生。被告: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法定代表人:毕强。原告廊坊市西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廊坊市西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廊坊市西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贾小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