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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9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何显龙与金鹏,佛山匠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显龙,佛山匠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9527号原告:何显龙,男,198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晖,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匠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弼唐西一街市场北1号楼二楼2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HDC49Y。法定代表人:金林丽。被告:金鹏,男,199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原告何显龙诉佛山匠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鹏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佛山匠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鹏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锦棠人民陪审员  李健莹人民陪审员  李瑞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康子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