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91民初10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郑州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桑春慧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桑春慧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0591号原告郑州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2号19层7号。法定代表人戴鹏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云中,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桑春慧,女,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桑春慧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郑州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冰泉审 判 员  梁 珍人民陪审员  张志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方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