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何绍英与何明波何杰丰刘浩洋万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绍英,刘浩洋,何杰丰,何明波,万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民初745号原告:何绍英,女,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被告:刘浩洋,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被告:何杰丰,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被告:何明波,男,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被告:万钦,男,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原告何绍英与被告何明波、何杰丰、刘浩洋、万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何绍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绍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绍英负担。审判员 何学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俊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