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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81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何绍英与何明波何杰丰刘浩洋万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绍英,刘浩洋,何杰丰,何明波,万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民初745号原告:何绍英,女,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被告:刘浩洋,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被告:何杰丰,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被告:何明波,男,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被告:万钦,男,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原告何绍英与被告何明波、何杰丰、刘浩洋、万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何绍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绍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绍英负担。审判员  何学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俊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