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财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丁跃辉与谢发姐、阮全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跃辉,谢发姐,阮全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财保80号申请人:丁跃辉,男,1994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申请人:谢发姐,女,1972年7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申请人:阮全进,男,1972年3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刘渡镇。申请人丁跃辉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谢发姐、阮全进名下价值24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丁家平所有的小型客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丁跃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谢发姐、阮全进的财产在人民币24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二、对担保人丁家平所有的小型客车予以查封;三、以上财产保全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四、查封期限,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自本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丁跃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晓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