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何正彩与旺苍县不动产管理局其他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正彩,旺苍县房地产管理局,吴延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821行初13号原告:何正彩,女,生于1958年3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智华,男,生于1951年8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被告:旺苍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法定代表人:李恒林,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聪华,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吴延德,男,现年70岁,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正彩诉被告旺苍县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吴延德其他行政管理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何正彩于2017年8月14日,以起诉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当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正彩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行为是对其诉权的自愿处分,不损害国家、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正彩撤回对被告旺苍县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吴延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正彩负担。审 判 长 蒋乐天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人民陪审员 李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青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