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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89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钟玉琴与魏少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玉琴,魏少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8932号之一原告:钟玉琴,女,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袁佳学,广东格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少文,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原告钟玉琴诉被告魏少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8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玉琴撤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4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共170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钟玉琴负担。审判员  招伟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冬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