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6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民初1175原告邓庆鸾诉被告王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庆鸾,王志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6民初1175号原告:邓庆鸾,女。被告:王志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庆鸾诉被告王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庆鸾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庆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邓庆鸾负担。审 判 员 杨光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姜丽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